- 緒言

- 優質服務
- 申請手續
- 申請表格
(可在本會各辦事處免費索取或下載以下表格)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成立於一九三四年,為國際商會之一員,經香港政府授權按照國際簡化關稅手續協定簽發產地來源證。目前除簽發一般香港產地來源證外,並有加工證、轉口證、轉載證及輸往加拿大、挪威及俄羅斯聯邦之普及特惠稅來源證書。本會所簽發之證書受非政府來源證保護法案保障,獲得海外各國承認。
- 各主要商業地區均設有辦事處
- 不限次數修改來源證
- 免費影印服務〈只限有關申請之文件〉
- 特快簽證服務〈不另收費〉
- 證書永久有效〈香港原產地證書(CEPA)除外,其有效期為120天〉
- 會員折扣優惠
- 免費派發申請表格
- 免費代客打印證書服務
- 免費代客打印申請書服務
- 『聯網月結』簽證服務
- 申請者(出口商及製造商)分別將有關申請資料通過貿易通軟件傳輸到本會。若沒有關設備的申請者(出口商及製造商雙方及分判商或任何一方)可通過本會的電子服務站遞交。
- 申請證書之廠號須已在香港政府貿易署註冊。
- 申請書一般在載運船機公布離港前至少兩天即須遞交本會。
- (一) 貨物原產國發出的產地來源證 ﹔或
- (二)
其他有關文件,如貨物原產國家供應商簽發的商業發票及運輸文件 (提單、空運提單等)
或由原產國家政府機關簽發的出口文件 (
出口許可證、出口清關許可證 ) 等 ﹔及
- (三) 供應商之發票 ( 如適用者 ) 。
- 影印本將作本會存錄之用。
- 申請書一般在載運船機公佈離港前至少兩天即須遞交本會。
- 下載表格
- (一) 貨物原產國家出口商付貨致海外入口商之運輸文件及
- (二) 貨物原產國家出口商之發票。
- 填妥申請表並連同證書遞交本會。
- 申請書之廠號須經已在香港政府貿易署註冊。
- 申請書一般在載運船機公布離港前至少兩工作天即遞交本會。
- 普及特惠稅來源證證書須經出口商授權之職員簽署。
- 本會經授權人員可能就產地來源證申請書上所列之貨品進行付運檢查。
- 除普及特惠稅來源證書必須由申請人自行打印外,其他各類來源證書均可由本會職員代為打印。
- 申請者只需提供申請書所需的資料,本會可免費代為打印轉口產地來源證及不過境 / 轉載貨品證書的申請表。
| 產地來源證 |
發證數目 |
每 份 收 費
|
| 會 員 |
非 會 員 |
|
|
正 本 +
副本 4 張# |
HK $ 137 |
HK $ 159 |
|
|
正 本 +
副本 4 張#
|
HK $ 113 * |
HK $ 125 * |
普及特惠稅來源證
|
正 本 +
副本 2 張# |
HK $ 324 |
經證明真本:
- 香港產地來源證 /加工證
- 轉口來源證、不過境/轉載證
- 普及特惠稅來源證
|
正 本 |
HK $ 113
HK $ 137
HK $ 324 |
HK $ 125
HK $ 159
HK $ 324 |
| 加簽發票 @ (發票必須連同來源證一併申請) |
1 - 5 張 |
免費 |
| 加簽其他商業文件 @ |
1 - 5 張(每類) |
HK $ 50 |
HK $ 60 |
| 額外副本-來源證或文件加簽 |
--------- |
HK $ 5 (每張) |
|
|
--------- |
免費 |
# 其中3 張免費附加副本將應客人要求簽發
* 已包括$15貿易通手續費
@ 須提供一副本作為廠商會記錄
| 電子服務站 - 香港產地來源證
、加工證及CEPA原產地證書 |
每 份 手 續 費 |
| 會 員 |
非
會 員 |
| 全份使用服務站服務 |
HK $ 204.5 * |
HK $ 216.5 * |
|
部份使用服務站服務
|
HK $ 45.7
HK $158.7* |
HK $ 45.7
HK $170.7* |
* 包括簽證費及貿易通手續費 $113(會員)/$125(非會員)
| 電子服務站 - 進/出入口報關 |
每 份 基 本 收 費 |
| 按政府收費方案(基本收費$0.5) + 電子收費HK$12.6 + 服務站手續費
HK$30.3 |
HK $ 43.4 |
| 電子服務站 - 生產通知書 |
每 份 收 費 |
| 政府收費$41 + 貿易通手續費$16.1 + 服務站手續費$30.5 |
HK $ 87.6 |
**補領以上任何申請收據的手續費 HK$50/$100**
- (一) 公司信件解釋遲遞申請書之原因 ;
- (二) 有關申請書所列貨物之商業發票及提單 / 空運提單 / 郵寄收據
;
- (三) 出口簽證 ( 如適用者 )及
- (四) 載貸清單 ( 如適用者 )。
- 已簽發之來源證倘有修改,應連同修改申請表一併交回本會
﹔修改不限次數,惟修改內容不包括下列項目 ﹕
- (一) 增加貨量。
- (二) 產品說明有重大修改。如改變貨品編號 ; 或
- (三) 其他牽涉重新申請之更改。
- ( 倘來源證不能修改,出口商須重新申請來源證以替代舊證。)
- 填妥經證明真本申請書並遞交本會。
- 申請書應連同原有證書副本或影印本一併遞交本會。
- 來源證上的資料不應有任何更改。
- 凡需要加簽之發票、出口商誓詞及未再加工證明,應連同來源證申請書一併遞交本會。
- 凡需要加簽之其他商業文件,應連同公司申請書一併遞交本會。
- 上列加簽文件應附副本一份遞交本會,副本作本會存錄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