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政策

許多廠商會會員已經在內地開展業務。我們定期蒐集各種可能影響業界的最新發展和政策消息,並適時向會員通報,讓他們掌握情況,及早應對。



來源:海關總署

【參考】

1、加工貿易邊角廢料內銷網上公開拍賣共管機制是指經海關允許,加工貿易企業通過與海關聯網的拍賣平臺,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加工貿易邊角廢料,海關和相關主管部門共同對該交易行為實施管理。

2、本公告所稱邊角廢料,包括加工貿易邊角料、副產品和按照規定需要以殘留價值徵稅的受災保稅貨物,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保稅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廢品、殘次品和副產品等保稅貨物。

3、對以網上公開拍賣方式內銷的邊角廢料,海關以拍賣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4、同一批邊角廢料流拍3次以上、每次拍賣公告期不少於3日,且其中1次為無保留價競價的,加工貿易企業可憑不再銷售的書面承諾及有關流拍材料等資料,按規定直接向海關申請辦理核銷手續。

5、上海、南京、鄭州、黃埔、重慶關區企業,可繼續按原試點模式開展相關工作。
 
來源:商務部

【參考】

為深化加工貿易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提高便利化水準,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在全國範圍內取消《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以下簡稱《生產能力證明》),由加工貿易企業自主承諾具備相應生產經營能力:

1、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業務不再申領《生產能力證明》,商務主管部門不再為加工貿易企業出具《生產能力證明》。

2、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須具備相應生產經營能力。加工企業應具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工廠、加工設備和工人,經營企業應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應自覺履行安全生產、節能低碳、環境保護等社會責任。

3、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須登錄“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資訊系統”(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報《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資訊表》(以下簡稱《資訊表》),並對資訊真實性作出承諾。《資訊表》有效期為自填報(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後或相關資訊發生變化,企業應及時更新《資訊表》。

4、已網上填報《資訊表》的企業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手(賬)冊設立(變更)手續,無須提交紙質《資訊表》。

5、企業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生產能力證明》,且資訊無變化的,仍可憑有效期內的《生產能力證明》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手續。

6、企業作出不實承諾的,將被記入企業誠信記錄,並依法採取降低海關信用等級等措施。
 
來源:國務院

【參考】

1、推動綜合保稅區發展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加工製造中心、研發設計中心、物流分撥中心、檢測維修中心、銷售服務中心。

2、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允許新設綜合保稅區提前適用政策,允許綜合保稅區內加工製造企業承接境內區外委託加工,將在綜合保稅區內生產製造的手機、汽車零部件等重點產品從自動進口授權管理貨物目錄中剔除等。

3、積極穩妥地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4、自國務院批准設立綜合保稅區之日起,對入區企業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等,在確保海關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可按現行規定享受綜合保稅區稅收政策。

5、促進內銷便利。將在綜合保稅區內生產製造的手機、汽車零部件等重點產品從自動進口授權管理貨物目錄中剔除,便利企業內銷。

6、優化信用管理。綜合保稅區內新設的研發設計、加工製造企業,經評定符合有關標準的,直接賦予最高信用等級。

7、支援醫療設備研發。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進口的醫療器械用於研發、展示的,可不辦理相關註冊或備案手續。進入國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註冊或辦理備案。

8、簡化進出區管理。允許對境內入區的不涉出口關稅、不涉貿易管制證件、不要求退稅且不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物品,實施便捷進出區管理模式。

9、促進跨境電商發展。支援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逐步實現綜合保稅區全面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
來源:國稅總局

【參考】

1、將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擴大到南通綜合保稅區、南京綜合保稅區、常州綜合保稅區、武進綜合保稅區、太原武宿綜合保稅區、泉州綜合保稅區、蕪湖綜合保稅區、贛州綜合保稅區、貴陽綜合保稅區、哈爾濱綜合保稅區、黑龍江綏芬河綜合保稅區、杭州綜合保稅區、舟山港綜合保稅區、南寧綜合保稅區、長沙黃花綜合保稅區、海口綜合保稅區、漕河涇綜合保稅區、青浦綜合保稅區、金橋綜合保稅區、臨沂綜合保稅區、日照綜合保稅區、濰坊綜合保稅區、威海綜合保稅區、銀川綜合保稅區等24個綜合保稅區。

2、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政策,按《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於開展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16年第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於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18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稅務、海關兩部門要加強部門間聯合監管和資訊共用,做好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上述綜合保稅區試點順利開展。

4、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來源:海關總署

【參考】

對跨境電子商務直購進口商品及適用“網購保稅進口”(監管方式代碼 1210)進口政策的商品,按 照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註冊或備案要求。但對相關部門 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出現重大品質安全風險的商品啟動風險應急處置時除外。
來源:海關總署

【參考】

轉關作業無紙化是指海關運用資訊化技術,對企業向海關申報的轉關申報單或者汽車載貨清單電 子資料進行審核、放行、核銷,無需收取紙質單證、簽發紙質關封、簽注相關監管薄,實現全流 程無紙化管理的轉關作業方式。企業無需再以紙質提交轉關申報單或者汽車載貨清單,交驗《汽 車載貨登記簿》、《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司機簽證簿》。海關需要驗核 相關紙質單證資料的,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提供。
來源:財政部

【參考】

1、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幣 2000 元提高至 5000 元,年度交易限 值由人民幣 20000 元提高至 26000 元。

2、完稅價格超過 5000 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 26000 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 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管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 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3、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屬於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原則 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

4、其他事項請繼續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16〕18 號)有關規定執行。

5、為適應跨境電商發展,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進行了調整, 將另行公佈。

6、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來源:海關總署

【參考】

1、除《信用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海關還可以採集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下列資訊:

(一)企業產品檢驗檢疫合格率、國外通報、退運、召回、索賠等情況;

(二)因虛假申報導致進口方原產地證書核查,騙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口貨物原產 地證書等情況。

2、除《信用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有違反國境衛生檢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 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進出口商品檢驗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3、除《信用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企業在申請認證期間,涉嫌違反國境衛生檢疫、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進出口商品檢驗規定被刑事立案的,海關應當終止 認證。

4、除《信用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認證企業還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檢驗檢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抽批比例的 50%以下(法律、行政 法規、規章或者海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貨物原產地調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抽查比例的 50%以下;

(三)優先辦理海關註冊登記或者備案以及相關業務手續,除首次註冊登記或者備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關可以實行容缺受理或者採信企業自主聲明,免於實地驗核或者評審。

5、除《信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高級認證企業還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檢驗檢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抽批比例的 20%以下(法律、行政 法規、規章或者海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貨物原產地調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抽查比例的 20%以下;

(三)優先向其他國家(地區)推薦食品、化妝品等出口企業的註冊。

6、除《信用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失信企業還適用進出口貨物平均檢驗檢疫抽批比例 在 80%以上的管理措施。

7、除《信用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認證企業涉嫌違反國境衛生檢疫、進出境動植物檢 疫、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進出口商品檢驗規定被刑事立案的,海關應當暫停適用相應管理措 施。

8、海關註冊登記或者備案的非企業性質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及其相關人員信用資訊的採集、公 示,信用狀況的認定、管理等比照《信用辦法》實施。

9、企業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 50 萬元以下罰款的行為,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 的記錄。
來源:海關總署

【參考】

1、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237 號)配套執行的《海關認 證企業標準》(含通用標準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單項標準)予以 發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 2014 年第 82 號同時廢止。

2、認證標準分為內部控制、財務狀況、守法規範、貿易安全和附加標準,共 5 大類:

(1)關於認證標準的通過條件:企業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並經海關認定的,通過認證:(認證 標準總分=100+(所有賦分項目得分總和)):

(一)所有賦分項目均沒有不達標(-2 分)情形;

(二)認證標準總分在 95 分(含本數)以上。

(2)關於認證標準的自我評估:企業向海關提出適用認證企業管理申請前,應當按照本認證標準 進行自我評估,並將自我評估報告隨認證申請一併提交海關。

(3)不達標或者部分達標的,允許企業規範改進。規範改進期限由海關確定,最長不超過 90 日。 根據規範改進情況,海關認定是否通過認證。
來源:中國政府網

【參考】

1、從明年 1 月 1 日起,延續實施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現行監管政策,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執行首次進口許可批件、註冊或備案要求,而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

2、將政策適用範圍從之前的杭州等 15 個城市,再擴大到北京、瀋陽、南京、武漢、西安、廈門 等 22 個新設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的城市。非試點城市的直購進口業務可參照執行相關監管政策。

3、在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清單內商品實行限額內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按法定應納稅 額 70%徵收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享受優惠政策的商品範圍,新增群眾需求量大的 63 個稅目商品。 提高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商品限額上限,將單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 2000 元提高至 5000 元,將年 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 2 萬元提高至 2.6 萬元,今後隨居民收入提高相機調增。

4、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支持跨境電商出口,研究完善相關出口退稅等政策。

5、按照包容審慎監管原則,依法加強跨境電商企業、平臺和支付、物流服務商等責任落實,強化 商品品質安全監測和風險防控,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來源:海關總署

【參考】

為優化口岸營商環境,進一步降低企業通關成本,海關總署決定自 2018 年 11 月 19 日起,全面 推廣《海關專用繳款書》企業自行列印改革:

1、進出口企業、單位,以海關電子繳稅方式繳納稅款後,可以通過“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 事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標準版 (https://www.singlewindow.cn)下載電子《海關專用繳款書》;或向海關現場申請打印紙質《海 關專用繳款書》。

2、有關電子《海關專用繳款書》的會計使用和存檔要求按照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檔案 局 2018 年第 100 號公告要求執行。進出口企業、單位在使用中遇有問題,可通過 12360 海關熱 線回饋。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海關總署

【參考】

市場監管總局和海關總署建立進口產品缺陷資訊通報和協作機制:

1、海關總署在口岸檢驗監管中發現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進口產品,依法實施技 術處理、退運、銷毀,並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報。

2、市場監管總局統一管理缺陷產品召回工作,通過消費者報告、事故調查、傷害監 測等獲知進口產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實施召回措施;對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市場監 管總局向海關總署通報,由海關總署採取相應措施。

3、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海關總署不再受理企業缺陷產品召回備案申請,本公告發 佈前已受理的召回備案材料移交市場監管總局處理。
來源:海關總署

【參考】

1、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包括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銀保險有限公司。

2、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適用關稅保證保險通關業 務模式。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四條,企業憑《保單》辦理納稅期 限擔保,應在申報時選擇“關稅保證保險”模式,並選取相應《保單》電子資料。海關 對接受申報且滿足全部放行條件的,即可實施現場卡口放行。
來源:深圳海關

【參考】

按照金關二期加工貿易管理系統切換應用有關工作安排,現就加工貿易手冊業務辦理 有關具體事宜提示如下:

1、各加貿企業儘快辦理現有 H2010 系統電子手冊核銷手續,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 “加工貿易全程資訊化系統”不再接收企業報送的核銷資料(包括首次申報和退單後的 再次申報)。11 月 1 日起,對於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尚未核銷結案的 H2010 系統電子手 冊,企業需通過電子口岸 QP 系統或“單一視窗”向海關報送核銷資料,並通過“深圳海 關網上辦事大廳”提供隨附資料。

2、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加貿企業辦理保稅貨物銷毀、受災、抵押、存放場所變 更以及料件串換等業務,需通過“深圳海關網上辦事大廳”提出業務申請並發送隨附資 料。

3、上述業務具體辦理流程及要求請登錄“深圳海關網上辦事大廳”查閱相關業務辦事指南,網址:http://exp.szcport.cn/wt/showIndex.action。
來源:國務院

【參考】

1、減單證:2018 年 11 月 1 日前需在進出口環節驗核的監管證件減至 48 種;除安全 保密需要等特殊情況外,2020 年底前,監管證件全部實現網上申報、網上辦理。

2、優流程:深化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推進海關、邊檢、海事一次性聯合檢查。提 高進口貨物提前申報比例,非布控查驗貨物抵達口岸後即可放行提離。推進關稅保證 保險改革,“先放行後繳稅”。

3、提時效:年底前將進口和出口整體通關時間在去年基礎上再壓減 1/3,其中進口從 97.39 小時壓縮至 65 小時,出口從 12.29 小時壓縮至 8.2 小時。

4、降成本: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制度,未經國務院批准,一律不得新 設涉及進出口環節的收費專案。清理規範口岸經營服務性收費,對實行政府定價的, 嚴格執行規定標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督促收費企業執行有關規定,不得違規加 收其他費用。鼓勵競爭,破除壟斷,推動降低報關、貨代、船代、物流、倉儲、港口 服務等環節經營服務性收費。加強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收費行為。2018 年 底前,單個集裝箱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比 2017 年減少 100 美元以上。 
來源:海關總署

【參考】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各直屬海關以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預歸 類決定書》停止使用。

2、本公告發佈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為過渡期。企業在原制發直屬海關關區 進口或出口《預歸類決定書》所涉商品並規範申報的,海關仍按照《預歸類決定書》 的歸類意見審核放行。
來源:海關總署

【參考】

1、企業按照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檔案局 2018 年第 100 號公告要求, 自行列印的《海關專用繳款書》加蓋“單證專用章”,稅單名稱中的單位和稅單內的“填 制單位”欄均注明制發海關名稱。

2、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起,參與稅單列印改革試點的海關啟用“單證專用章”。

3、推進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和“互聯網+海關”建設與實施,實現海關通關全部單證無 紙化和全流程線上辦理等。 
來源:商務部 海關總署

【參考】

1、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和屬於 進口授權管理的貨物(除消耗臭氧層物質以外)實行進口許可證件申領和通關作業無 紙化。

2、進口單位申請進口上述貨物的,可自行選擇有紙作業或者無紙作業方式。選擇無 紙作業方式的進口單位,應按規定向商務部或商務部委託的機構申領《中華人民共和 國自動進口許可證》電子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電子證書,並以通關 作業無紙化方式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