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政策

許多廠商會會員已經在內地開展業務。我們定期蒐集各種可能影響業界的最新發展和政策消息,並適時向會員通報,讓他們掌握情況,及早應對。



來源:財政部
 
【參考】

1、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2、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

3、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4、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

5、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來源:財政部
 
【參考】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的養老機構,包括依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辦理登記,並向民政部門備案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

2、自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託,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專案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3、自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4、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在保險監管部門出具備案回執或批復檔前依法取得的保費收入,屬於兩部門規定免征增值稅的專案。
來源:財政部
 
【參考】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於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註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幹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3、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不屬於本通知規定的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租賃協議、房產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來源:財政部
 
【參考】

1、擴大創投和天使稅收優惠政策範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檔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檔規定的稅收政策。

3、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檔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檔規定的稅收政策。
來源:財政部
 
【參考】

1、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指在會計工作中違反《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經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依法認定的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會計人員。

2、聯合懲戒措施包括:罰款、限制從事會計工作、追究刑事責任等懲戒措施;記入會計從業人員信用檔案;通過財政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佈;實行行業懲戒;限制取得相關從業任職資格,限制獲得認證證書;依法限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榮譽稱號;依法限制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3、根據《會計法》,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參考】

1、本次共修訂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涉及的6張表單及填表說明。

2、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征優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適用減征優惠;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適用減征優惠。

3、本次減征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納稅人只要在申報表中勾選是否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政策選項,系統自動計算減征金額,納稅人確認即可。

4、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為確保納稅人足額享受減征優惠,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征優惠的,可依法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後納稅期的應納稅款。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參考】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3、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5、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6、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7、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8、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9、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10、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11、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參考】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帳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2、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5、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6、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徵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式調整,並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7、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後廢止。
來源:財政部
 
【參考】

1、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來源:中國新聞網
 
【參考】

1、對小微企業實施普惠性稅收減免:

(1)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銷售額3萬元調整到10萬元,即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不用再交納增值稅。

(2)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並加大優惠力度,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就是放寬認定條件,放寬後的條件為:企業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從業人數300人以下、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這都比原來認定的標準有大幅度的提升,也就是說有更多的企業會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我們根據有關的資料進行了測算,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戶數1798萬戶,占全部納稅企業的比重超過95%,其中,民營企業占98%。在稅率優惠方面,按應納稅所得額不同,分別採用所得稅優惠稅率。其中,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以下,稅負是5%,低於標準稅率20個百分點。應納稅所得額是100-300萬元之間的,稅負是10%,低於標準稅率15個百分點。

(3)對小規模納稅人交納的部分地方稅種,可以實行減半徵收。即允許各地按程式在50%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等地方稅種以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擴展初創科技型企業優惠政策適用範圍,對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初創科技型企業可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政策,也就是說如果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向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投資額的70%可以拿來抵免應納稅所得額。把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範圍或者標準進一步擴大,擴展到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

2、深化增值稅改革,繼續推進實質性減稅。

3、全面實施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落實好6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減輕居民稅負。

4、配合相關部門,積極研究制定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負擔。同時,清理規範收費,加大對亂收費查處力度。
來源:中國政府網
 
【參考】

1、大幅放寬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同時加大所得稅優惠力度,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100萬元到300萬元的部分,分別減按25%、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使稅負降至5%和10%。調整後優惠政策將覆蓋95%以上的納稅企業,其中98%為民營企業。

2、對主要包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小規模納稅人,將增值稅起征點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

3、允許各省(區、市)政府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等地方稅種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擴展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範圍,使投向這類企業的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更多稅收優惠。

5、為彌補因大規模減稅降費形成的地方財力缺口,中央財政將加大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

6、上述減稅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實施期限暫定三年,預計每年可再為小微企業減負約2000億元。
來源:財政部
 
【參考】

1、關於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參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執行;2022年1月1日之後的政策另行明確。
 
2、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併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納稅。

(三)2022年1月1日之後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3、關於保險行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政策:

(一)保險行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行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二)扣繳義務人向保險行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4、關於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政策:

(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併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二)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帳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帳戶餘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帳戶資金或餘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5、關於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

(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二)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三)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計算納稅。
 
6、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的政策:
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二條規定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差價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於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7、關於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8、除上述銜接事項外,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按照原文件規定執行。

9、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參考】

1、四種情形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2、並要求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一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若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要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並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任一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

4、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5、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個人,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或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如果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納稅人,應當在申請註銷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

6、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要求“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參考】

1、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6)財產租賃所得;
(7)財產轉讓所得;
(8)偶然所得。

2、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3、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餘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餘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後餘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4、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1)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2)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3)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4)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

5、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1)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計算應納稅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2)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資訊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來源:廣東省稅務局
 
【參考】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個稅部分,以下簡稱 ITS)網頁端和手機端 已於 2018 年 10 月 25 日上線,功能包括自然人實名認證、自然人資訊採集、自然人資訊變更及 找回密碼等使用者管理配套功能。具體功能操作,詳見附件。

1、ITS 網頁端登陸網址:https://its.etax-gd.gov.cn

2、ITS 手機端下載:掃描“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二維碼下載
來源:財政部
 
【參考】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三年),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 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物件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物件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參考】

1、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於補繳其作為境內居民企業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的,屬於《通知》第 二條第(一)項第 1 目規定的“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的情形,凡 符合《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的政策。

2、《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銀髮〔2011〕23 號)第十四條規定,境外投資者 可以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帳戶劃轉其在境內的人民幣利潤所得,用於境內直接投資。如果境外 投資者按照該項規定劃轉再投資款項,凡在相關人民幣利潤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帳戶轉入境外投 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帳戶當日內,再由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帳戶轉入被投資 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帳戶的,視為符合《通知》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 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帳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帳 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帳戶周轉”的條件。

3、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含當日)至 2018 年 1 月 1 日(不含當日)間發生的利潤再投資行為適 用暫不徵稅政策問題,仍應按照財稅〔2017〕88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3 號等可適用 規定處理。凡按可適用規定可以享受暫不徵稅優惠待遇的,仍可以按照財稅〔2017〕88 號第五條 規定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稅款,追補享受優惠待遇。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參考】

1、不折不扣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決貫徹依法徵稅的組織收入原則,堅決不收“過 頭稅”,堅決落實減免稅政策。

2、稅務總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費率等建議,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確 保企業社保繳費實際負擔有實質性下降。各級稅務機關在社保費征管機制改革過程中,要確保繳 費方式穩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編制體現減費要求的社保費收入預算,嚴格按照人大審議通 過的預算負責徵收。對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繳費人以前年度欠費,一律不得自行組織開展集中清 繳。

3、稅務總局要配合有關部門抓緊研究提出推進增值稅等實質性減稅、對小微企業和科技型初創企 業實施普惠性稅收免除的建議。

4、進一步清理稅務證明事項和精簡涉稅資料報送。2018 年底前,稅務總局再取消 20 項涉稅證明 事項。2019 年,對民營企業等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再精簡 25%以上。

5、各級稅務機關要持續更新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清單。2018 年底前,實現 50%以上涉稅事項 一次辦結;2019 年底前,實現 70%以上涉稅事項一次辦結。

6、按照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的納稅時間標準,在上年度已較大幅度壓縮的基礎上,2018 年再壓縮 10%以上,並持續推進為民營企業等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的提速工作。

7、豐富多元化繳退庫方式,稅務總局積極研究推動通過協力廠商非銀行支付機構繳納稅費,為從 事個體經營的民營納稅人辦理繳款提供便利;儘快推進稅收電子退庫全聯網、全覆蓋。

8、大力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進一步落實好與 110 個國家和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積極與主要 投資地國家和地區開展稅收協定談簽,通過稅收協定幫助“走出去”民營企業降低在投資目的地國家 和地區的稅收負擔,提高稅收爭議解決質效,避免重複徵稅。

9、依法為經營困難的民營企業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民營企 業,稅務機關要通過依法辦理稅款延期繳納等方式,積極説明企業緩解資金壓力。

10、積極支援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持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積極培 育民營企業新興經濟增長點,大力支持企業做大做優做強。 
來源:財政部
 
【參考】

為進一步推動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1、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 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2、上述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範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 所有實際聯繫的債券利息。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參考】

1、修改逃避追繳欠稅標準: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 100 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 10 萬元以上的”。

2、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公佈範圍:

(1)部分企業利用走逃(失聯)等方式不履行稅收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濟秩序。為有效遏 制當前走逃(失聯)企業日漸增多的趨勢,《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 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 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 後走逃(失聯)的。

(2)增加對走逃(失聯)企業的震懾和打擊力度,對於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 30 日後納入公佈範圍。同時, 30 日的公告期給走逃(失聯)企業自我糾正、接受稅務機關處理以及異議申訴的時間,有利於引 導納稅人遵從,也保障了納稅人的權利。

3、為鼓勵納稅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將懲戒措施區分向社會公佈的當事人和不向社會公 佈的當事人兩類懲戒對象分別列示,對於不向社會公佈的,實施納稅信用級別降為 D 級的懲戒措 施。
來源:財政部
 
目錄:

(1)國家支援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8 年修訂)

(2)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18 年修訂)

(3)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8 年修訂) 
來源:上海證券報
 
【參考】

在今年已在全國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 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從明年 1 月 1 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 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 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 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企業所得,按 5%至 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 得稅。上述政策實施期限暫定 5 年。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參考】

1、居民個人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之間的差額,年度終了後可通過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申報,稅 款多退少補:

(1)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 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2)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預 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 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來源:國務院
 
【參考】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 國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 30 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 90 天的,其來源於 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 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 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1)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抵免已 在境外繳納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稅稅額的限額(以下簡稱抵免限額)。除國 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來源於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 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2)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於依照前款規定 計算出的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來源 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 以在以後納稅年度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餘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五年。

4、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 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來源:國稅總局
 
【參考】

1、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以及特許權使用費 4 項收入,按年計稅。

2、新設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六項專項附加扣 除。

(1)在子女教育方面,納稅人子女從年滿 3 歲開始一直到整個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的支出,按照 每孩每月 1000 元標準扣除。在繼續教育方面,納稅人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按每月 400 元 的標準扣除,接受技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在取得證書的當年按 3600 元 的標準扣除。在大病醫療方面,納稅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醫保目錄範圍內自付的醫藥費用超 過 1.5 萬元部分,在每年 8 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2)在住房貸款利息方面,納稅人或其配偶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按每月 1000 元的標準 扣除。

(3)在住房租金方面,按所在城市不同,分別按每月 800 元、1100 元、1500 元的標準扣除。

(4)在贍養老人方面,獨生子女按每月 2000 元的標準扣除,非獨生子女與其兄弟姐妹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標準分攤扣除,但每個人的分攤額度不能超過 1000 元。

3、擴大扣除範圍:

(1)將技工教育納入了子女教育扣除範圍。

(2)將大病醫療支出的扣除範圍由納稅人本人擴大到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並將扣除限額由 6 萬元 提高到 8 萬元。

(3)明確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由購房 方按月扣除 1000 元,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分別扣除 500 元。

(4)適當提高住房租金扣除標準。將第一檔城市的扣除標準由每月 1200 元提高到 1500 元;將 第二檔城市扣除標準由原來的 1000 元提高到 1100 元;第三檔城市維持 800 元的標準不變。
來源:財政部
 
【參考】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對 706 項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包括新增對雜粕和部分藥品生產原料 實施零關稅,適當降低棉花滑准稅和部分毛皮進口暫定稅率等。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對化肥、磷灰石、鐵礦砂、礦渣、煤焦油、木漿等 94 項商品不再徵 收出口關稅。

3、2019 年我國對原產於 23 個國家或地區的部分商品實施協定稅率,其中進一步降稅的有中國與 新西蘭、秘魯等自貿協定以及亞太貿易協定。

4、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將對 298 項資訊技術產品的最惠國稅率實施第四步降稅,同時對部分資 訊技術產品的暫定稅率作相應調整。 
來源:廣州日報大洋網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與稅務總局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廣東省公安廳、海關總 署廣東分署、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共同部署了廣東省打擊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出 口退稅違法犯罪兩年專項行動。此次聯合開展兩年專項行動,是廣東省四部門貫徹落 實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四部委部署的重要舉措,將通過 兩年時間集中開展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專項打擊行動,對沒有實際經營業務只為虛 開發票的“假企業”和沒有實際出口只為騙取退稅的“假出口”開展打擊和震懾,以更加有 力有效的措施築牢監管堤壩,以更加嚴厲嚴格的手段淨化稅收秩序,推動形成良性互 動、綜合治理的工作局面,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參考】

一、優化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

(一)調整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標準:
1. 將一類生產企業評定標準中的“上一年度的年末淨資產大於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 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調整為“上一年度的年末淨資產大於上一年度該企業已 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的 60%”。

2. 取消三類出口企業評定標準中“上一年度累計 6 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從 事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業務的,以及出口季節性商品或出口生產週期較長 的大型設備的出口企業除外)”的評定條件。

(二)取消管理類別年度評定次數限制。出口企業相關情形發生變更並申請調整管理 類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開展評定工作。

(三)評定標準調整後,符合一類出口企業評定標準的生產企業,可按照規定提交相 關資料申請變更其管理類別。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企業資料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 評定調整工作。 評定標準調整後,對符合二類出口企業評定標準的企業,稅務機關應於 15 個工作日 內完成評定調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

(一)實現無紙化退稅申報地域全覆蓋。各地稅務機關應利用資訊技術,實現申報、 證明辦理、核准、退庫等出口退(免)稅業務“網上辦理”,切實方便出口企業辦理退 稅,提高退稅效率。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全國推廣實施無紙化退稅申報。

(二)實現無紙化退稅申報一類、二類出口企業全覆蓋。按照企業自願的原則,於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實現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的出口企業全面推行無 紙化退稅申報。

三、大力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

(一)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中小企業代辦退稅。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外貿綜 合服務企業退稅管理相關規定,做好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和生產企業的備案、實地核 查、代辦退稅發票開具、退稅資訊傳遞等工作,支援外貿新業態發展。

(二)指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防範業務風險。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需求,指導外 貿綜合服務企業建立內部風險管控制度,建設內部風險管控資訊系統,防範代辦退稅 業務風險。

四、積極做好出口退(免)稅服務:

(一)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政策宣傳輔導,通過新聞媒體、網站、短信平臺、電子郵 件、微信等多種途徑開展政策宣講和業務培訓,便於出口企業及時收集單證,儘快滿 足退稅申報條件。

(二)各級稅務機關要定期提醒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審核、退庫進度及申報退 (免)稅期限等情況,便於出口企業及時、足額獲取出口退稅。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號發佈)第五條第一項第 3 目、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出口企業管理 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 1 次,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後 1 個月內完成” 的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參考】

1、將相紙膠捲、塑膠製品、竹地板、草藤編織品、鋼化安全玻璃、燈具等產品出口 退稅率提高至 16%。將潤滑劑、航空器用輪胎、碳纖維、部分金屬製品等產品出口退 稅率提高至 13%。將部分農產品、磚、瓦、玻璃纖維等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 10%。

2、取消豆粕出口退稅。豆粕是指產品編碼為 23040010、23040090 的產品。

3、除第一、二條所涉產品外,其餘出口產品,原出口退稅率為 15%的,出口退稅率 提高至 16%;原出口退稅率為 9%的,出口退稅率提高至 10%;原出口退稅率為 5% 的,出口退稅率提高至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