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对《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之意见

日期: 2014/04/15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厂商会)今日(15日)向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递交厂商会就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意见书。香港特区政府于2013年12月初发出《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厂商会认为,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及2007年的有关解释和决定来推动香港政制改革工作,是寻求社会共识,成功推动政制向前发展,以达致普选行政长官和全体立法会议员的重要基础。

根据《基本法》第45条,普选时的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订明,提名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厂商会认为,提名委员会应由选举委员会四大界别的组成框架基础上过渡,这亦可符合「广泛代表性」的规定和「均衡参与」的原则,确保行政长官不会侧重某一方的利益。

《基本法》第45条订明​​,普选时的行政长官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提名,换言之,是透过「机构提名」产生。任何绕过或削弱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权的建议,均不符合《基本法》。

至于提名委员会人数,可维持在1,200人;若要调整,则以不超过1,600人为宜,四大界别各自的人数亦需按比例作出调整。

行政长官候选人人数方面,应订定上限,宜在2至4名。候选人人数过多,会增加选举所需耗费的社会资源,还可能引起选民的混淆。再者,行政长官选举是一项庄严的活动,候选人均必须具备高信誉以及相当的社会认受性。

根据《基本法》第45条,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命权是实质的。一旦行政长官当选人不获中央任命,就必须进行重选。但重选会耗费社会资源,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更会影响特区与中央的互信,甚至引发宪政危机等风险。社会各界应以市民的最终福祉为依归,在提名和选举阶段选出各方均可接受的人士。

对于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厂商会指出,目前最重要是能够落实2017年,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普选行政长官,这亦是广大市民的共同期望。而立法会的选举制度较为复杂,争议性亦较大,因此,现时应集中处理好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办法。2016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只需适当地增加民主成分,整体上不宜作出重大的改变。

今日向谭志源局长递交意见书的厂商会代表包括会长施荣怀、立法会议员林大辉、永远名誉会长陈永棋、杨孙西、副会长兼政治事务委员会主席吴永嘉、副会长颜吴余英、徐炳光、行政总裁黄静文、常务会董李慧芬、张胡咏琚、戴泽良、会董吴国安及蔡少森。

厂商会会长施荣怀(左)向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递交厂商会就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意见书。

厂商会会长施荣怀(左七)联同立法会议员林大辉(右五)、永远名誉会长陈永棋(左六)、杨孙西(右六)、副会长兼政治事务委员会主席吴永嘉(右三)、副会长颜吴余英(右四)、徐炳光(左五)、行政总裁黄静文(左四)、常务会董李慧芬(左三)、张胡咏琚(左二)、戴泽良(右二)、会董蔡少森(左一)及吴国安(右一)今日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会面。